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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珏伶
上列聲請人與運承商行、楊寶豐、楊大衛、曾筱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釋明本件楊寶豐需負擔給付責任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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