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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詹少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叁拾伍元及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詹少虎分別於民國( 下同) 106 年4 月24日至107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 筆:
⒈新臺幣1,500,000 元整( 放款帳號0598167879331) :借款期間自106 年4 月24日起至111 年4 月24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3.500 固定計息。
⒉新臺幣920,000 元整( 放款帳號0598172240823) :借款期間自107 年10月18日起至112 年10月18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3.600 固定計息。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 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07,477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少虎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5 │
│ │151135│ │九年十一月二│ │ │
│ │元 │ │十四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詹少虎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6 │
│ │556342│ │九年十一月十│ │ │
│ │元 │ │八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少虎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51135│ │九年十一月二│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十四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計付違約金,│
│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 002│新臺幣│詹少虎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556342│ │九年十一月十│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八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計付違約金,│
│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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