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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玉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20,181元整,及其中本金34,512自起息日110 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8,580元整暨自96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5所計算之利息。
及自96年06月30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緣債務人邱玉興於91年04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58,761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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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玉興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4512 │ │年08月13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玉興 │暨自96年05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5│
│ │38580 │ │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邱玉興 │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38580 │ │。及自96年06│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月30日起 │ │利率之百分之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者其超過6 │
│ │ │ │ │ │個月部份,按上│
│ │ │ │ │ │開利率之百分之│
│ │ │ │ │ │20,按期計收違│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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