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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自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自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4304517 003119714,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1月12日止累計 45,490元正未給付,其中42,041元為消費款;
2,749 元為 利息;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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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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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自遠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2041 │ │1月13日 │ │ 15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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