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傅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貳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