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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林庭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及其約款。
(合約生效日為107 /11/1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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