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15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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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陳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1831505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 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793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918315059。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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