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162,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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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柯典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柯典戎於民國095 年07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 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785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8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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