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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鄒淑鄖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徐紹華
許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2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陸拾貳拾萬柒仟柒佰陸拾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二日…,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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