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2013,2021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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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1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洪暐竣

洪華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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