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2331,2021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金竹即黃瓊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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