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2529,2021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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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29號
聲 請 人 陳慶主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清境家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即 債務 人 金會

法定代理人 顏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清境家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清境家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相對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清境家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設立登記資料,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依首揭說明,聲請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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