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2721,202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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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陳榮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①240,000 元、②新台幣23,992元,及自民國(下同)①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②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除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7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157計收之違約金,其逾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314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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