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71號
債 權 人 張清全
債 務 人 薛旻得
黃麗敏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上開規定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開始施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