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3705,2021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0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鄒淑鄖
債 務 人 鄭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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