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0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長龍
人
債 務 人 蔡郭照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玖拾玖萬柒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13803 號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迄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 (新臺幣) │ 日 │( 百分比) │ │
├──┼───────┼────────┼──────┼──────────────┤
│001 │10,000,000元 │自民國110 年5 月│2.31 │自民國110 年6 月22日起至民國│
│ │ │21日起至民國110 │ │110 年7 月11日止,按原利率百│
│ │ │年7 月11日止 │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8,997,405元 │自民國110 年7 月│2.31 │自民國110 年7 月12日起至民國│
│ │ │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0 年12月21日止,按原利率百│
│ │ │ │ │分之十,自民國110 年12月2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