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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35號
債 權 人 蕭義達
債 務 人 張娟容
張吳蝦仔
張龍田
一、債務人張娟容、張吳蝦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娟容、張龍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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