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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1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珈妤
債 務 人 郭俊民即信陞不銹鋼企業社
洪雪芳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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