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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邱凱新
債 務 人 王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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