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楊淑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以下列金額為本金請求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方式: 請求標的新台幣114,566 元、請求標的新台幣41,162元、請求標的新台幣540,059 元,或更正本金數額並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