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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林立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本案卷附帳務明細第一期(民國110 年8 月15日)已繳款,故請具狀更正起息日為民國110 年9 月1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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