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4611,2021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林立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本案卷附帳務明細第一期(民國110 年8 月15日)已繳款,故請具狀更正起息日為民國110 年9 月1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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