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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黃耀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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