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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楊坤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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