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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振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豐
相 對 人 杜偉民
即 債務 人
杜偉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杜偉民、杜偉豪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偉民、杜偉豪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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