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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聲 請人
即 債權 人 江榆崧
上列聲請人與恆海海上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案有雙方當事人簽名之投資協議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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