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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于芳
上列聲請人與吳蕙玥即呂明仁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蕙玥向聲請人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對話記錄或借據等書面資料)。
二、同上,如無法提出上開資料,請列第三人呂明仁(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所有繼承人為本案之債務人,並應提出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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