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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林韻如
債 務 人 周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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