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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潘俐君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建志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93年5 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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