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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代 理 人 許志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雨笙、李紫嫴‧撒謎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所載之內容,係依照債權人民國110年3月2日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標的欄所核發,並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發生,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顯然錯誤可言,債權人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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