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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沛漛即鍾泳兆即鍾汶洸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債務人之姓名「鍾沛漛即鍾汶光」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沛漛即鍾泳兆即鍾汶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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