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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傅春香
債 務 人 潘雲山即李秀蓮之繼承人
潘韋潔即李秀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潘雲山即李秀蓮之繼承人、潘宥崴即李秀蓮之繼承人、潘星宇即李秀蓮之繼承人、潘韋潔即李秀蓮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潘雲山即李秀蓮之繼承人、潘韋潔即李秀蓮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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