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4108,202106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與林阿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委任賴光陞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