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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與林阿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委任賴光陞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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