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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月生即李秋男之繼承人
李温春銀即李秋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李秋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被繼承人李秋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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