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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0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建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保娥之繼承人、曾水英之繼承人、林生之繼承人、林阿美之繼承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保娥之繼承人、曾水英之繼承人、林生之繼承人、林阿美之繼承人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聲請人於110 年5 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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