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5432,2021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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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侯文

債 務 人 侯國源

許雅琪

一、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文、侯國源、許雅琪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9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文、侯國源、許雅琪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80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80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文、侯國源、許雅琪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9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文、侯國源、許雅琪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9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文、侯國源、許雅琪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玖拾參萬參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9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文、侯國源、許雅琪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79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80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80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文、侯國源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1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1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文、侯國源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5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文、侯國源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5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由債務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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