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賴筱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本案門號0000000000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申辦之服務申請書,並提出使用未滿24個月需補償新臺幣15500 元之釋明文件(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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