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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4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黃秋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標的如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利息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及以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拾肆元計,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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