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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
債 權 人 黃宗吉
債 務 人 吳金田
羅鈺淳
吳約瑟
一、債務人吳金田、羅鈺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金田、吳約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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