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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1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潘建傑
債 務 人 林國龍
法定代理人 邱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加收延滯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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