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5717,2021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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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1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潘建傑

債 務 人 林國龍


法定代理人 邱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加收延滯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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