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5742,2021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張財郎

張寶郎

邱李銀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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