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5752,2021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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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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