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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吳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8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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