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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潘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零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進福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809 元,專案補償款28983 元,共計新臺幣42792 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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