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6074,2021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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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邱元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2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元璘於民國( 下同) 108 年10月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5 年10月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02 計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 年3 月5 日( 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85,96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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