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貳仟貳佰陸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參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零捌佰伍拾元,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零貳佰伍拾壹元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肆佰壹拾伍元,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及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柒拾伍
-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珈妤
債 務 人 郭再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零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一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