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聲請人與蘇秋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有債務人簽名之服務申請書。
二、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換號為0000000000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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