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6653,2021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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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債 權 人 簡裕展
林芳君
債 務 人 黃宗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裕展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芳君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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