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劉苙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與債務人所訂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四款之約定,經通知或催告後債權人始得視債務為全部到期,故請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 ○0 號」為書面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送達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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