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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景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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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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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司促字第67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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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年 利 率 (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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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8,615元 │110年4月19日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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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492元 │110年4月19日 │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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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8,746元 │110年4月19日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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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7,691元 │110年4月19日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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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24,610元 │110年4月19日 │1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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