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趙聰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需清晰可辨識加速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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